( 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预防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国家质量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第三条拉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拉萨市公安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制度。
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