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