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自2016年8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要被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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