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
(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