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一)流域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类建设项目;
(二)放射性设施类建设项目;
(三)农业种植、林木种植、牲畜饲养、淡水养殖等农林牧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