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05年3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