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