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