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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