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与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