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