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入库时间:2020-08-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0年8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 ……
继续阅读(剩余:94.9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91557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