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