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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