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2004-04-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200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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