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200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