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2004-10-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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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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