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盐业违法行为。
凡举报属实经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处理机关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一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