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入库时间:2009-09-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继续阅读(剩余:95.2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84034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