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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