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