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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