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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