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自1993年6月17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10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和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