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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