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推动数据要素资源高效流通使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发展数字经济应当坚持数据赋能、突出优势、市场主导、包容审慎,推动数字经济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