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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