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