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