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