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