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
(一)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和纳入省级财政管理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融资资金,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