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