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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