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