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