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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