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1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