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