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入库时间:2016-11-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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