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