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