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