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