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