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