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12]59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授权,按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原则,对部分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实行统一并表监管;有关省直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监管部门)按照受托范围和权限,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照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履行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