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省国资委和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