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促进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国有大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向所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产权,原则上应以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增加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因实施内部资源整合,确需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方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省属企业或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