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监管单位: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监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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