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拨款的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置换和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 ……